(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掌握环保核心技术、上规模、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对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从事环保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环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完善用地和价格政策。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环保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时对环保产业项目应给予优先保障。对有利于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环保产业项目用地,省里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切实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在严格执行现行污水(含污泥)、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保本微利、持续运营”的原则,适时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环保产业投融资机制。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环保企业,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到期贷款适当展期。落实国家在担保、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支持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有发展潜力的环保企业纳入全省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指导、重点培育;对条件成熟的环保企业,要推动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已上市环保企业,要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进行再融资。探索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和环保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参与社会投资活动与资本市场运作,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六)规范市场管理和服务。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管理。健全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环保工程建设、环保服务、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各类环保资质认定和特许经营权制度,规范环境工程招投标行为,防止市场垄断、无序竞争和一些地方与部门行政干预分割市场的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规范环保企业行为。加强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监理和环保产品标准化及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大力发展环保产品认证机构。规范环保企业自身环保行为,切实防止环保企业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污染环境。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及地方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中介机构。加快中介机构的企业化、市场化进程,扶持建立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环保服务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信息沟通、技术评估、法律咨询、知识产权转移和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和繁荣环保服务市场。
(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开发人才资源的有效机制,加快培育和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为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团队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立环保产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在大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创新型人才和高级实用人才培养。鼓励海外优秀人才来我省从事环保产业研发创业工作,支持引进的环保产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引进的环保产业高级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我省相关人才政策,在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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