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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09〕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我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以及市建委《关于检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地税全责征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坚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保为先的原则。

  二、市、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等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之一。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已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并已按职工实名制参保,之后又以工程项目参保的,应扣除在本工程合同期(工伤保险期)内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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