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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405号)


市社保基金中心,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的附件2《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内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放宽《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限制

  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放宽到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中的渔业(A门类中第04大类)、制造业(C门类)、建筑业(E门类)、交通运输和仓储业(F门类中除第59大类外的其它大类)、批发和零售业(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I门类)。

  判断困难企业所属行业主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二、适当调整《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第1条认定条件“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修改为“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与2008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相比下降幅度超过15%(含15%),且2009年上半年出现累计亏损,但仍维持生产经营”。

  (二)取消第4条认定条件:“申请前1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申请企业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就不能认定为困难企业。

  三、适当调整《指引》中要求企业提交审核的资料

  (一)取消资料:2008年末《劳动情况表》(表号:I202-2表,文号:国统字〔2006〕85号)。

  (二)增加资料

  1.2009年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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