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品牌保护与推广。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品牌保护立法工作。加强对服务业商标、商号、专利、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品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创建服务品牌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品牌服务产品和品牌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
  (三)加强品牌激励与支持。建立和完善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对创牌企业给予多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全国性商业老字号等)和省级(浙江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著名商标、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等)服务业品牌企业,由省级和当地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级奖励资金从现有的品牌大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全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在土地供给、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
  鼓励服务业品牌企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服务业品牌企业用足用好支持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业品牌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支持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并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给予工商事务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重点服务支持。帮助有条件的服务业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金融企业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并开展以品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商标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拓宽服务业品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