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经贸循字〔2009〕421号)
各市经贸(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
《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由省政府第215号令颁发,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
《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宣传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省政府规章,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资源消耗大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随着
《办法》的实施,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将有力地推动全省各种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做好。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
《办法》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大力宣传
《办法》颁布的意义及内容,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意识。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和人员进行重点宣传,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自觉遵守
《办法》的各项规定,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