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
根据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2008〕28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施工企业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不含绿化、房建工程施工企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二、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009年度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三、评价资料报送日期
(一)省属企业及2009年度有在建公路水运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10年2月24日前报送厅建管处。
(二)其他省内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10年2月12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三)建设单位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1)和“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定表”(附件2)于2010年2月12日前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四)各市交通局(委)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2月24日前将审核后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及汇总清单报送厅建管处。
(五)各市交通局(委)对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和“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定表”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2月24日前将审核后的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及汇总清单、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定表报送厅建管处。
(六)各市交通局(委)核定辖区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