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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9]259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厅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立明,电话:0571-88909311)

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对全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廉洁。
  第四条 省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一)指导、监督、检查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二)负责下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1、审核、转报交通运输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2、沿海省内跨市(设区的市,下同)客运企业开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开辟或调整客运航线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换证、注销工作;内河跨省客运企业(2004年9月8日后设立的除外)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开辟或调整客运航线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换证、注销工作;
  3、跨省5000载重吨以上和省属水路运输企业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换证、注销工作;
  4、船舶管理企业开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核查、预警检查等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并负责省属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核查和预警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确定,其中对内河跨省个体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跨省5000载重吨及以下普通货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加盖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印章)。
  第六条 省属企业和单位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其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交通运输部和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的,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交通运输部或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批准的,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批,同时向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报备。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有关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6)。
  第七条 负责经营资质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路运政管理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二)经省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经营资质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经营资质管理资格。
  第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中加盖确认章,签署审核员姓名和审核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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