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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浙交〔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

评价指标

规定分值

评分标准

企业 状况

(10分)

人员状况

4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经历和监理资格满足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数满足“规定”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工程系列高、中级职称的人数满足“规定”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业绩

2

企业的工程监理业绩满足“规定”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企业资质

2

监理企业资质按规定定期检验、复查,持有的资质证书有效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信息公开

2

在省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报并向社会公开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中,人员信息虚假的每人次扣0.1分,监理业绩信息虚假的每项次扣2分。

投标行为(10分)

有否提供虚假材料

6

投标活动中提供监理人员资格或经历虚假材料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每人次分别扣0.5分、1分;提供监理企业业绩虚假材料的,每份扣4分;

有否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

2

投标活动中,无故放弃投标的,每次扣1分;无故放弃中标的,每次扣2分;

是否配合有关部门的招标管理工作

2

投标活动中,有不配合招标人或有关监督部门的工作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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