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
(三)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市交通局(委)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汇总,提出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厅审定和发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附件三),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四),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送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其他监理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送厅质监局。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集中报送厅质监局。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