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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办〔2009〕43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诚信体系,我厅在2007、2008年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浙交〔2008〕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质监局联系(联系人:周建强,电话:0571-83789633)。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
  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略)
  附件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略)
  附件5: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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