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创业融资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研究扩大贷款范围,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体制
(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镇成人文化学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本市劳动力每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
(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年— 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30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三)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2007]4号),市本级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区(县级市)教育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
五、继续实施就业援助制度
(一)明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 35周岁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4.低保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5.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6.“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失业登记仍处于失业状态,或家庭成员虽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家庭。
7.残疾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二) 实施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
(三)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