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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年先锋队等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
  (二)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责成或者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
  (六)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好未成年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
  (四)与学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和活动;
  (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偷窃、吸毒、沉迷网络、打架斗殴及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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