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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的教育,把未成年人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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