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09〕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保障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使用与管理,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委制订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为: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试点省市商务(经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目前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以及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的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