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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213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现将2010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月份(元旦)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九)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二、2月份(春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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