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潮府办〔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区分户籍,由所在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84元)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省属高校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县(区)属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省、市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责安排。
  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份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市属院校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学生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扣(收)代缴。2010年以后新入学的未参保学生,于入学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