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潮府办〔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潮府[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规模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部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其中: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印刷由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协议供货品牌汽车台数由20台(含20台)以下调整为10台(含10台)以下。
二、调整工程类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中的工程类由50万元调整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