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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七)其他应当列入年度评估计划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范性文件评估建议。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通过工作调研、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当补充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评估计划。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评估计划和评估项目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确定评估重点、方式方法和要求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众评估。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发布评估公告,由公众进行评估;

  (二)委托部门评估。对专业性、系统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三)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估。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政策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四)委托专家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有关专家等进行。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方法主要是:

  (一)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

  (二)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三)通过问卷调查或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的,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五)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内容主要是各项制度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重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衔接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作用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与当地实际的结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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