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三)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对未采纳建议的说明;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听证报告是审核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与文件草案一并报政府研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决策和文件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对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时效性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的组织工作。监察和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确定2-3件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评估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评估计划: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重大修改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规范性文件;
(四)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涉及较多的规范性文件;
(五)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中涉及集中的规范性文件;
(六)发布施行时间较长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