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三)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对未采纳建议的说明;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听证报告是审核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与文件草案一并报政府研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决策和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对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时效性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的组织工作。监察和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确定2-3件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评估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评估计划: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重大修改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规范性文件;

  (四)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涉及较多的规范性文件;

  (五)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中涉及集中的规范性文件;

  (六)发布施行时间较长的规范性文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