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六)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或政府有关网站上发布听证会公告。

  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名额和条件,旁听人员的名额和条件;

  (四)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旁听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应当选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或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邀请专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有关专家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和人员;

  (二)书记员公布听证代表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三)起草单位宣读文件草案,介绍文件的起草背景、理由、依据,并对重点内容作出说明解释;

  (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起草部门单位回答、解释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与听证代表进行讨论;

  (六)主持人进行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九条 起草单位和听证代表发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交听证主持人。听证会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主持人提交书面意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询问旁听人。

  第十条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不听从的责令其退场。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报告,根据听证会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