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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原则组织进行。

  第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在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成立听证会工作小组,确定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联络员等工作人员,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关系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四)企业、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或反映集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听证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听证工作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听证的必要性;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会的范围和人数;

  (四)听证代表的条件以及旁听人员的条件;

  (五)听证会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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