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原则组织进行。
第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在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成立听证会工作小组,确定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联络员等工作人员,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关系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四)企业、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或反映集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听证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听证工作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听证的必要性;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会的范围和人数;
(四)听证代表的条件以及旁听人员的条件;
(五)听证会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