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四)将咨询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聘期届满愿意继续受聘的,可以连续聘任。受聘咨询员义务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工作方式:
(一)应邀参加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
(二)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应邀参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研、考察等活动;
(四)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反映群众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已发布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的工作内容:
(一)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四)参与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所在单位对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处理;对重要的咨询意见,应当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对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咨询员反馈。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咨询员工作座谈会议,总结咨询工作情况。对在咨询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咨询员,应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