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专长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熟悉了解企业或基层情况。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
(五)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人。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