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人和运输巷道禁止穿越采空区。行人和运输巷道穿越采空区的,必须另行开拓脉外行人和运输巷道,并对原行人和运输巷道进行彻底封堵。
第八条 矿体及围岩风化松软破碎的萤石矿山,原则上一律停产退出。确有储量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对所有采掘工程进行全面支护,其中安全出口、运输巷道要实行永久性支护。没有对所有采掘工程进行全面支护的,一律不得生产。
第九条 体积大于1500立方米的采空区,必须采取充填或者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进行技术处理。远离生产区、且空区下部不再进行回采作业的采空区,可以采取砌筑隔墙封闭等隔离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市安监局《关于启动萤石矿山小竖井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市安监〔2009〕22号),采用小竖井开拓、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萤石矿山,原则上要改造为竖井与斜井联合开拓方式。保留的竖井只能用于提升物料、通风,不得作为日常人员出入井的通道。每一个中段要确保至少有一条斜井,作为行人通道。
第十一条 每一个生产中段、每一个采场都必须要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不能设在采空区范围内。生产中段、采场没有形成两个规范的安全出口之前,不得进行回采作业。
第十二条 每个生产矿山必须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采矿、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兼职采矿、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至少每周一次到矿下井进行技术指导,对矿井存在的水患、地压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提出安全处理措施,并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对所服务矿山的采矿设计,以及本暂行规定的采矿安全技术政策的执行情况,负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矿山应每季根据实测情况更新一次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四条 年度生产配额小于3万吨(矿石量)矿山,每班下井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含水泵工、电钳工、凿岩工、炮工、出碴工、支护工、运输工、跟班安全员等),每个采场内只允许安排2名作业人员作业。严禁超员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