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赣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赣州市萤石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278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监督指导各地萤石矿企业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赣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赣州市萤石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萤石矿山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严格水患管理。矿体以及开采移动影响范围分布在溪流、江河、水库等水体之下的水患威胁矿井,进行开采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水患威胁的矿体的保有萤石资源储量(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矿物量计)大于10万吨(含10万吨),且已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资源可靠并有充分保障。
(二)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论证报告,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安全万无一失。
(三)符合设计规范,有施工设计和施工图纸,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符合“三下”采矿的技术政策,必须采用充填法,并且原则上要求采用胶结充填法。
(四)对原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测量,并采取了全面充填等安全措施。
没有达到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生产。
第二条 新建、扩建矿山设计的开采移动影响范围,水平距离应距水体30米以上。横跨水体的矿体严禁设计开采,并且在水体两侧(以水体边界起算)设计好保安矿柱,原则要求各留设50米。
第三条 禁止采用“扒窿法”等非正规采矿方法采矿。原采用“扒窿法”等非正规方法采矿的,必须要在2009年12底以前全面调整至经批准的设计的采矿方法,逾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
第四条 设计采用留矿法采矿的,回采必须使用上向式凿岩机,一律不准使用水平凿岩机采矿。
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自上而下、由里而外后退式开采的回采顺序,违反自上而下、后退式开采采矿顺序的中段、采场,必须无条件予以封堵。
第六条 厚度大于5米、矿岩不稳定的矿体不宜使用浅孔留矿法。采幅在5至8米之间、围岩稳固并能够有效管理采空区的,可以使用浅孔留矿法,但必须编制单体设计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备案,并严格执行。无论采用何种采矿方法,单个采场长度不宜超过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