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一标准、重点突破”的原则,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为抓手,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两级信用村、信用乡镇信息档案,积极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体系。到2010年底,全市农户信用档案征集数量不低于农户总数的50%,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率不低于档案征集数量的50%;到2011年底,完成60%以上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工作,农户信用评价率达到建档农户的100%。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农户信用档案征集指标》和《农户信用评价标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工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完成,信用档案按人民银行征信工作要求进行集中管理和利用。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户信用评价标准》对农户进行信用评价,划分优秀信用户、较好信用户、一般信用户、关注信用户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授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信息档案,完善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体系。
制定市、县(市、区)《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档案征集指标》和《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价标准》。档案征集指标应包括经济发展、信用状况、金融状况等。指标征集工作在各级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指导协调下,由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和县(市、区)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负责。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分为市级、县(市、区)级。市级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2年评定一次。县(市、区)级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比照市级评价办法进行。
(三)创新农村金融信贷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