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受伤;
2.造成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中断1-2天;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50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
2.造成油气管道泄漏、短时停输;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1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事件报告
4.2.1 发生Ⅰ、Ⅱ级事件时,管道权属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省直属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2 发生Ⅲ、Ⅳ级事件时,事件发生管道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4.3 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Ⅰ、Ⅱ级事件;
2.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通讯联络方式为: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0538-6991554,0538-6991532。
5 应急救援
5.1 指挥和协调
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后,管道权属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提出救援方案,统一协调指挥。本预案启动后,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证事件救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