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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保险装置有:防止过卷装置、松绳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闸瓦间隙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满仓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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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垂深超过50米时,使用机械运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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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记录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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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下列情况,钢丝绳及时更换: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断丝面积5%以上;提升钢丝绳直径缩小10%以上;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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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升装置装有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工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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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倾斜井巷提升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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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倾斜井巷跑车防护设施齐全,“一坡三挡”的设置符合要求;轨道铺设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托绳轮(辊)数量合理,转动灵活;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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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并有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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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绞车、提升容器(罐笼、箕斗、矿车)、钢丝绳等均具有煤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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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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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推车1次只准推1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推车人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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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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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车两端设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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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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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供 电
| 1、供电系统:
| 4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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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有双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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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配电变压器或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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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设备: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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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低压橡套电缆使用阻燃的四芯有煤安标志的电缆,供电系统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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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持式电煤钻安装综合保护器,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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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井下电气设备具有煤安标志,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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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明通信信号:
| 3
|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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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备双光源矿灯,并保持完好,不得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和玻璃破裂等情况;完好的矿灯总数比经常用灯人数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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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机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地面变电所、地面主扇机房的电话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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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信号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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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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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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