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及绩效工资等纳入缴费基数计算范围,单位应缴部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被认定为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以后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年5000元递增,直至增加到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倍左右。
参保职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可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大额医疗补助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非从业居民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万元,学生儿童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以后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年2000元递增,直至增加到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从2010年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不足的分别按70%和50%报销。
(三)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多耐药肺结核;4、精神分裂症;5、肝硬化(失代偿期);6、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脑梗塞后遗症;9、脑出血后遗症;10、慢性活动性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白血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慢性支气管炎;15、慢性阻塞性肺病;16、风湿性心脏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慢性肾小球肾炎;19、肾病综合症;20、肺气肿;21、慢性肾盂肾炎;22、慢性肾功能不全;23、支气管哮喘;24、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学生儿童门诊疾病病种: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以后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累计发生属于慢性病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为零的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年累计支付不超过当年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