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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不断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一)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含长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人员。
  (二)从2010年1月起将城镇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具体参保办法。
  (三)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0%的,按全市缴费基数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经批准的国有困难企业可按全市缴费基数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300%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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