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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平远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平远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9〕303号)
平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批准平远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平价请字〔2009〕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平远县城按每立方米售水量计征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0.81元,各分类用户的具体收费标准按你局所报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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