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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保城镇居民孕期检查费及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分娩时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7〕37号)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已享受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的城镇居民,不再享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规定的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四、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一)调整在校学生缴费期

  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仍然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托幼机构的集体参保缴费工作。自2010年起,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缴费期内学校、托幼机构集体办理在校学生、在册儿童首次参保及下年度的续保缴费手续。缴费期内首次参保的学生、儿童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及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高等院校、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当年缴纳1-6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城镇居民仍按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集体参保手续的办理和缴费工作。

  (二)扩大参保范围

  外地迁入我市人员,自户口迁入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

  切实做好新生儿参保经办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新生儿家长,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实现新生儿“落地参保”,保障新生儿的医疗待遇。

  (四)大学生参保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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