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城镇居民孕期检查费及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分娩时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7〕37号)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已享受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的城镇居民,不再享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规定的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四、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一)调整在校学生缴费期
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仍然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托幼机构的集体参保缴费工作。自2010年起,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缴费期内学校、托幼机构集体办理在校学生、在册儿童首次参保及下年度的续保缴费手续。缴费期内首次参保的学生、儿童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及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高等院校、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当年缴纳1-6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城镇居民仍按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集体参保手续的办理和缴费工作。
(二)扩大参保范围
外地迁入我市人员,自户口迁入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
切实做好新生儿参保经办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新生儿家长,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实现新生儿“落地参保”,保障新生儿的医疗待遇。
(四)大学生参保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