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海门电厂等发电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9〕287号)
广东电网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海门电厂,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海门电厂等发电企业报来关于申请脱硫电价的请示悉。鉴于华能海门电厂等发电项目经省环保局同意试运行后,已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部门未能按时验收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同意华能海门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河源电厂2号机组、华厦阳西电厂1号机组和广州恒运热电D厂2×300MW机组的上网电价在规定电价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硫电价,具体执行时间见附件。上述发电企业应继续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我局将定期进行审核,如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将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电价。
附件:相关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执行时间表
发电机组
| 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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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海门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
| 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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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海门电厂一期工程2号机组
| 2009年1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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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电厂2号机组
| 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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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阳西电厂1号机组
| 2009年1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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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热电D厂2×300MW机组
| 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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