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设区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安办字〔2009〕93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
现将《设区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设区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原则
(一)适用范围:省安委会对设区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内容:省政府(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省政府(省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实行“一票否决”:凡突破总体控制指标,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
年终,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公室将组织若干考核工作组分赴各设区市实地考核。
三、考核项目和分值设置
考核分为三个大项,即事故控制(60分)、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40分)和否决项。其中:
事故控制分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40分,分总体控制指标、分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20分。
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分为:领导部署和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机构建设、宣传培训、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事故报告和查处、重要时段平稳、加分项等。
否决项为:凡突破总体控制指标,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并报请省安委会给予黄牌警告。具体见表一。
四、计分方法
(一)事故控制的考核计分(满分60分)
高速公路、铁路交通和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包括起数、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均不纳入对设区市安委会的考核(但经事故调查确认,当地政府及其部门负有责任的重特大事故除外)。
1.事故死亡人数的考核计分(满分40分)
根据本年度下达的总体控制指标、分项控制指标(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对各设区市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指标、分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分别考核计分。
(1)总体指标控制(见表二):未突破总体控制考核指标的,得基准分35分;低于95%的,每少1%(不足1%的不计),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2)分项指标控制(见表二):工矿商贸、道路交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的,每超1%(不足1%的,按1%计算)分别扣0.2分。
2.较大事故起数的考核计分(满分20分)
根据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五个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情况分别考核打分(见表三):五个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较大事故合计,以前三年平均起数(四舍五入)为基数,基准分为16分,本年度起数与前三年平均起数持平的,得16分;每少发生1起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4分;每多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本年度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得20分。
(二)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的考核计分(满分40分)
按照表五设置的项目和计分方法考核计分。另设加分项4分,以鼓励在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方面有重大突破的设区市,但加分后该大项总得分不超过40分。
(三)分数计总和评先(满分100分)
按照以上方法,各部分得分相加,即为各设区市安委会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见表一)。未被“一票否决”的,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由省安委会对设区市安委会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表一:设区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总表(满分100分)
序号
| 设区市
| 事故控制(60分)
| 安全生产执行力与保障力(40分)
| 否决项
| 得分
| 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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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40分)
| 较大事故控制(20分)
| 突破总体指标
| 发生重大事故
| 发生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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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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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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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景德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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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萍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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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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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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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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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宜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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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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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吉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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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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