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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2、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1)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2)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

  (3)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3、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资质和安监部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质钻(坑)探作业,严禁超越许可范围作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查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要对其所属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核。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其中: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向省安监局申请备案;本省地质勘探单位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承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进行登记。

  1、备案范围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钻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探项目。

  2、备案程序

  (1)省安监局备案: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2)设区市安监局备案:地质勘探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设区市安监局备案。

  (3)县(市、区)安监局登记:地质勘探单位凭省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审核通过的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进行登记,县(市、区)安监局对备案项目应反馈备案登记回执单(见附件3)。

  3、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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