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6、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7、应当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委托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8、 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坑探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应包含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由相应备案机关的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9、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落实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
1、地质勘探单位是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地质钻(坑)探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钻(坑)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1)不得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