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省属以下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3、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凡在我省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