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206号)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衢安监〔2009〕21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办法》第
十五条中规定:“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作为特殊商品,不管是批发经营企业还是零售网点,都必须纳入严格的行政审批。
二、必须从整体要求来理解
《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本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是指零售经营者可以在当地布局范围内任一家批发经营企业进货;也可以按《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当地安监局同意,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经营企业进货。批发经营企业可以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质量要求,能够保证遵守省统一规定流向登记制度的任一家生产企业进货。
三、《办法》第
二十条中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也是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在核准的地点经营,其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到别处。
请你局坚决制止所述行为,并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