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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省安监局监管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许可材料进行初审,结合专家初审意见(专家初审意见书见附件15),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书见附件16、17、18),并确定审查意见,意见分为通过、原则通过、暂不予通过和不予通过四类。①对于通过和原则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由监管一处将审查材料提交省安监局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②对于暂不予通过和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按照省安监局书面告知期限要求补正材料。③整改补正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或到期后未补正到位的,由监管一处将材料提交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④对企业整改补正材料必须由两名审查人员审查合格后签字,并加盖审查补正件专用章。

  2、 严格审查告知制度。对于原则通过、暂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存在的问题,要下达告知书(安全许可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9),告知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市、县级安监等有关部门,省安科中心,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补正。

  3、 严格现场复核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安全生产现场复核意见书见附件20)。复核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当即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整改。

  4、 严格会议讨论决定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和企业代表参加,建立完善讨论决定制度。会议讨论决定分为决定颁证和决定不予颁证两类:①对于决定颁证的,颁证机关应当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对于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下达不予颁证通知书(见附件21),告知企业重新按许可程序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③对每次许可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都要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上网公告。

  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期限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严格许可办结期限,在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安监局许可办结期限流程如下:①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在当日转到监管一处。②监管一处组织专家在9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签署意见。③监管一处整理好联席会议材料,在8个工作日内召开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④对决定通过许可的,监管一处在1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转交至局办证大厅,办证大厅制作证件时间为3个工作日。⑤对需要整改补正材料的,监管一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市、县级安监等有关部门,省安科中心,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要求企业限期(原则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按照告知书要求整改补正到位。⑥监管一处、办证大厅应当自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监管一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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