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许可工作流程,从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讨论决定、公告公示以及办结期限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省安监局是委托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委托许可项目实施的法律后果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受委托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对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许可项目或者超越职责范围实施许可的行为负责。
二、严格许可申请受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许可职责,制定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1),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钻(坑)地质勘探单位、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见附件2、3、4、5、6、7、8)。
1、非煤矿矿山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9、10、1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3)。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 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许可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决定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四个严格”制度,严格把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审查和许可决定的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