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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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