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粤价函〔2009〕1043号)
揭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信资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揭市价〔2009〕11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优惠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在其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和《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号)进行了明码标价,则优惠资费宣传单就仅作为广告宣传之用,其内容只要无虚假的价格标示,没有恶意误导消费者即可。
二、经核,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电信资费备案通知》(优惠备案序号:〔C2009〕005号)规定:“对其中的套餐优惠方案予以备案(执行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根据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第
二条“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如需继续执行其中的部分套餐优惠方案,应重新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