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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必须每月一次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情况,及时通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每季度在本局网站公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批复名单。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安全预评价备案申请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审查告知书由省局统一格式,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对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6),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申请。

  3、严格把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准入关口。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强化督促指导非煤矿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①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凡是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②强化监管手段。对未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发现非法施工或非法生产(运行)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同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③强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严格把好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④严格现场复核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必要到现场复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安全生产现场复核意见书见附件17);⑤严格实行试运行备案制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及时做好验收的总结材料,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原则上试生产(运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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