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办结。经同意备案的建设项目,须加盖“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专用章”。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6),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备案的理由。
7、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要统一归档省局办证中心。建设项目属改建、扩建的,原则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归类存档。
8、公示公告。省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属重大产业项目的,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7),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9)。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制件;
(3)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5)安全预评价报告复制件;
(6)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复制件;
(7)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附施工图)共五份;
(8)有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并由监管一处商安科中心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评审工作,由监管一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省安科中心具体负责承办,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派员参加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对《设计》评审存在的问题,监管一处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告知书(见附件10),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补正,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省安科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申请和补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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