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
根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
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和备案、审查、验收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审查、验收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验收、拟文批复、公告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严格办结期限,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以上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不得越权受理,不得越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