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的通告
(京人社发[2009]11号)
根据国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精神,现公布《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执行的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的有关规定及办法一律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补证审核力度,严格审核过程,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证即:针对证书遗失人员依规定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证所涉及的证书包括: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三、证书遗失人员申请办理补证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2007年1月1日前核发证书的: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含本人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含本人信息的原始花名册有效页复印件一份,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近期)一张。
(二) 2007年1月1日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含本人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补证原则上应由证书遗失人员本人办理。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另持证书遗失人员书面委托书一份。
五、补证办理时限均为四个工作日,补证人员应按照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携带证书遗失人员身份证件及《补证证书领取凭单》领取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