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后,经市规划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不同意受理的,书面回复《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后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容积率指标,但因历史原因或客观原因等无规划设计条件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按已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市规划部门网站、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