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学校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制定;开展校区范围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二十条 林业、园林、两山绿化部门: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公园、文物建筑、两山绿化区等所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大小漫灌、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一条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居民(村民)受危胁程度和房屋安全性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第二十三条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监督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核销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