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的年度总结。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职责
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