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基准线。
(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资指导线制度全面落实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